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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584号

蔡风波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蔡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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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584号罪犯蔡风波,男,汉族,现年35岁,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六监区服刑。新疆兵团第七师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作出(2014)奎垦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风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风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924.98分,名列分监区第11名。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蔡风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风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