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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2923号

马仲义与冯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仲义,冯春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923号

原告:马仲义。

被告:冯春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萍,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仲义与被告冯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春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仲义撤回对被告冯春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马仲义负担。司法鉴定费5,280元,由原告马仲义负担,该款已由被告冯春贵垫付,由原告马仲义于2016年9月17日前支付给被告冯春贵。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