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923号
原告:马仲义。
被告:冯春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萍,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仲义与被告冯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春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仲义撤回对被告冯春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马仲义负担。司法鉴定费5,280元,由原告马仲义负担,该款已由被告冯春贵垫付,由原告马仲义于2016年9月17日前支付给被告冯春贵。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