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456号罪犯王伟,男,汉族,现年37岁,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二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6)沪一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二〇一二年九月、
二〇一五年四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876.73分,名列监区第52名。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五日(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