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579号罪犯何明,男,汉族,现年43岁,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六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199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三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二〇〇九年一月、
二〇一〇年九月、
二〇一二年九月、
二〇一四年九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513.89分,名列分监区第6名。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何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