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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526号

于堂辉犯抢劫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堂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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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526号罪犯于堂辉,男,汉族,现年37岁,河南省郏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四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1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堂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二〇一三年八月、

二〇一五年四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堂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899.54分,名列监区第31���。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于堂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堂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