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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950-2号

郝贞与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贞,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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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950-2��申请执行人郝贞,女,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贞与被执行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95元,扣除执行费后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4执9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继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任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