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599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井雨,系大岗支行行长。被告刘景贵,住榆树市。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景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6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道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