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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259号之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帅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259号之一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帅,男,199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的(2015)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本案现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红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