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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458号

吴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458号罪犯吴勇,男,汉族,现年26岁,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二监区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9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此次缴纳980元)。

二〇一五年四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876.11分,名列监区第54名。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吴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七日(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