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588号罪犯李江明,男,汉族,现年48岁,江西省信丰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六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0)天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江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江明系病犯,患右侧颞叶脑出血、多发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3-IV、血管性痴呆等疾病,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49.4%,计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81名。
本院认为,罪犯李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江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