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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414号

姜南东犯贪污罪、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南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414号罪犯姜南东,男,汉族,现年46岁,江苏省汝东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一监区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1)农七刑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南东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经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经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二〇〇九年十月、

二〇一一年一月、

二〇一二年九月、

二〇一四年二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南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531.87分,名列监区第1名。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姜南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南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