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鑫力配合饲料厂,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王建昌。被执行人顾金松。申请执行人德清县鑫力配合饲料厂与被执行人顾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0494.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避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人身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尚有120494.34元未受偿,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10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