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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543号

陈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543号罪犯陈果,男,汉族,现年29岁,重庆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五监区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9)昆铁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千元。

二〇一二年六月、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〇一四十二月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875.94分,名列分监区第14名。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陈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