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7刑更546号

秦建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秦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546号罪犯秦建新,男,汉族,现年33岁,湖北省红安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五监区服刑。广东省大概是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建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二〇一三年八月、

二〇一五年四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建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886.68分,名列分监区第5名。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秦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