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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6执106号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刘文翠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刘文翠,严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6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丹寨县龙泉镇中华南路298号1单元7号。法定代表人陈科,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姚登连,女,汉族,1988年7月8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龙泉镇泉山村四组30(159)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文翠,女,贵州省普定县人。被执行人严德明,男,贵州省普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3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文翠、严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和能源公摊水电费112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私下履行完毕,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3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泉宁

审判员  唐永刚

审判员  王文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和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