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6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丹寨县龙泉镇中华南路298号1单元7号。法定代表人陈科,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姚登连,女,汉族,1988年7月8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龙泉镇泉山村四组30(159)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文翠,女,贵州省普定县人。被执行人严德明,男,贵州省普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3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文翠、严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和能源公摊水电费112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私下履行完毕,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63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泉宁
审判员 唐永刚
审判员 王文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和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