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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519号

宋荣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荣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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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519号罪犯宋荣成,男,汉族,现年30岁,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四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荣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二〇一三年八月、

二〇一五年四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荣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903.88分,名列监区第24名。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立功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宋荣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荣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