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04执183号

张生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工伤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生,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生,男,汉族,1973年出生,现住xxx。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生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16)第235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执行标的93160.28元。申请执行人张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6)第23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刘 岩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