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超。被执行人贾斌。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贾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14564.73元,执行费3118.46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以及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谢金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