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419号罪犯金建军,男,汉族,现年47岁,上海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二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913.43分,名列监区第7名。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金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