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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669号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玉纶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4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玉纶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玉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启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XX海,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玉纶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苏盐阀门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8500000元,执行依据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