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胜。被执行人内蒙古建亚煤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张茹。被执行人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郭建亚。被执行人张茹,女,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范海利。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与内蒙古建亚煤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茹、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该案(2014)内证执字第35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无法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内证执字第351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海呼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小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