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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66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建亚煤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茹、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4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建亚煤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茹,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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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胜。被执行人内蒙古建亚煤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张茹。被执行人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郭建亚。被执行人张茹,女,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范海利。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与内蒙古建亚煤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茹、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该案(2014)内证执字第35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无法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内证执字第351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海呼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小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