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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56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与刘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刘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刘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冀1181民初1032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刘晴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吕春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