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刘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冀1181民初1032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刘晴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吕春敬 更多数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与刘晴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刘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冀1181民初1032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刘晴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吕春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