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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486号

徐海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徐海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486号罪犯徐海阳,男,汉族,现年41岁,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此次缴纳2000元)。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海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898.38分,名列监区留监岗位第4名。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徐海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海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