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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391号

苏武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苏武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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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391号罪犯苏武伦,男,汉族,现年46岁,重庆市江津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浙刑一终字第48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武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二〇一四年九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武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529.82分,名列监区第5名。二〇一四年下���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苏武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武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