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493号罪犯黄军雄,男,汉族,现年34岁,广东省电白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三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军雄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军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综合累计648.25分,二〇一四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黄军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军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四日(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