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471号罪犯崔正威,男,汉族,现年32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3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正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九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此次缴纳2000元)。
二〇一三年八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正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503.48分,名列监区勤杂岗位第3名。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崔正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正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兰国平
审判员 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信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