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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562号之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诸暨市银海工矿机械有限公司、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诸暨市银海工矿机械有限公司,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冯银芳,冯飞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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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法定代表人涂咸阳。被执行人诸暨市银海工矿机械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江东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66100。法定代表人冯银芳。被执行人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机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5052233。法定代表人冯银芳。被执行人冯银芳,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冯飞霞,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货一批进行拍卖,因二次拍卖流拍,本院依法变卖,现买受人诸暨市景铂机械有限公司以300万元购得。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放于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江东路126号的存货(货物清单详见天平评[2015]0350号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诸暨市景铂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相关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解除对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放于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江东路126号存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杨 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