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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1265号

原告肖福生诉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福生,李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民初1265号

原告:肖福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诚,会昌县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卫东,男,原告肖福生与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福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卫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7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李卫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肖福生借款37000元,并约定6月30日前归还7000元,6月30日前归还7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取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李卫东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8日,被告李卫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肖福生借款37000元,并约定6月30日前归还7000元,每月利息9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肖福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李卫东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出借了款项,被告即应按期归还借款,被告李卫东未按期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肖福生诉请被告李卫东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被告《借条》中约定的利率已超出了上述规定,利息应按月利率20‰计算,自借款之日即2016年5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由其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卫东向原告肖福生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该款项付至原告肖福生账户(户名:肖福生,账号:6226822014602263503,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被告李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易文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