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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496-2号

吴一峰与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一峰,王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496-2号申请执行人吴一峰,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洪波,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一峰与被执行人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洪波的银行存款64300元,扣除执行费后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4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继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任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