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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151号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峰信用社与韩立君、王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峰信用社,韩立君,王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峰信用社

负责人:刘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韩立君,男,汉族,1964年出生,现住xxx。被执行人王丽丽,女,汉族,1978年出生,现住xxx。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峰信用社与韩立君、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2016)黑09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1249181.22元。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岚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韩立君、王丽丽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刘 岩执行员  姜勤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邢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