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3906号申请执行人杜健明,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林树荣,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杜健明与被执行人林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林树荣应向杜健明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欠款时止)。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3906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寻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树荣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81453元。由于林树荣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本院已将执行到的款项依法进行分配,截止2016年8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共分配得款13018元。除此之外,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16年8月29日,本案已获得13018元的分配款项,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39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灼煊
审 判 员 黎炳林
代理
审判员 姜振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