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柔伶,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陆元堃,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珠江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修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修平,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壹号综合楼6楼叁号房。法定代表人吴永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周柔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修平、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修平、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270000元及利息4692533元,执行费人民币人民币82362.53元,共计人民币15044895.53元。现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贵阳分行营业部(帐号为:××××××)内的存款人民币13242674元,用于该案被执行人应还案款的执行。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2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邹 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田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