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胡昌高,男,1964年1月生,住淮南市大通区。被执行人胡俊峰,男,1967年2月生,住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胡昌高与被执行人胡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昌高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5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乃 光
审判员 张宏彬
代理
审判员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平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