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2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月亮湾休闲村。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开人防征字〔2016〕2号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大连月亮湾休闲村在旅顺经济开发区建设大名工业孵化基地二期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为5786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大价发〔2001〕68号),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旅顺经济开发区管委员行政执法职能的通知》(旅政发〔2011〕3号)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作出旅开人防征字〔2016〕2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大连月亮湾休闲村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786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申请执行人营业执照、征收决定书、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详细规划图及催收通知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被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征收决定书及申请内容均无异议。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月亮湾休闲村于2013年3月12日取得《关于新建大名工业孵化基地二期项目立项的批复》,于2013年7月3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为84693.55平方米。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1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旅开人防征字〔2016〕2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大连月亮湾休闲村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786000元,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决定书内容,经催告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决定书的缴费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旅开人防征字〔2016〕2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旅开人防征字〔2016〕2号行政征收决定。
审 判 长 李玉东
代理
审判员 岳 媛
人民陪审员 李 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