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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刑初234号

陶久利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陶久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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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3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久利,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久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久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陶久利在固镇县新马桥镇南庙村自家房屋东侧及村民陶久香家废弃的瓦房北侧的空地上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清点,陶久利共种植罂粟619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久利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予以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久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陶久利在固镇县新马桥镇南庙村自家房屋东侧及村民陶久香家废弃的瓦房北侧的空地上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清点,陶久利共种植罂粟619株。另查明,2016年5月11日,固镇县公安新马桥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陶久利口头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尤某、钟某等人的证言,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视听资料,被告人陶久利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久利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罂粟超过五百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陶久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陶久利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建

代理

审判员 桑 志

人民陪审员 王贤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谷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