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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485-2号

但红剑与罗松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但红剑,罗松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485-2号

申请执行人:但红剑。

被执行人:罗松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7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松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但红剑借款本息74万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松柏系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其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建了盛世祥和楼盘工程,该公司在甲方支付了盛世祥和的工程款后应向被执行人罗松柏个人支付。因该支付款项系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款项应依法予以提取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罗松柏在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80万元。该款由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支付,以抵偿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人但红剑之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宗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紫明附: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武汉市新洲支行帐号:55×××17户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清算行号:104521003772联系法官:王宗文电话181715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