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205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
二0一六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翔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