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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229、230、231、232号

邓光明、穆琼、谷金强、黄建平诉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光明,穆琼,谷金强,黄建平,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229、230、231、232号申请执行人邓光明,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申请执行人穆琼,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谷金强,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贵阳市南明区。申请执行人黄建平,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盛路58号18栋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13号2单元4楼1号。法定代表人李贵,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裁字第33号、34号、35号、36号裁决书,受理执行邓光明、穆琼、谷金强、黄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根据该生效裁决书被执行人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邓光明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033元,仲裁费人民币3911元,执行费人民币1519.16元;支付穆琼1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3815元,仲裁费人民币3917元,执行费人民币1515.98元;支付谷金强2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8284元,仲裁费人民币6221元,执行费人民币3117.57元;支付黄建平1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3924元,仲裁费人民币3914元,执行费人民币1517.57元。被执行人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内向邓光明、穆琼、谷金强、黄建平分别支付2015年10月29日、10月25日、10月31日、10月27日起的利息。被执行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四川沁稼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条件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229、230、231、2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邹 力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田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