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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933号之二

何晓江与赵玉丽、李光易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江,赵玉丽,李光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933号之二原告何晓江,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个体,住阿勒泰市。被告赵玉丽,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原阿勒泰市木林森户外用品店业主,现在阿勒泰市看守所关押。被告李光易,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阿勒泰军分区退役军人,住阿勒泰市。

原告何晓江诉被告赵玉丽、李光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晓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15)阿立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赵玉丽所有的×××号小型越野车一辆集李光易的工资予以保全。现保全期限已到,申请人何晓江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并提供自己所有的×××号宝马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晓江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赵玉丽所有的×××号小型越野车一辆的车主变更登记,期限为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彭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