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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136号

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常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常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关塘集乡关汴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8307866-3。

法定代表人:孙巨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常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08294854X5。

法定代表人:袁有根,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天长市巨龙车船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常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常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常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81412元等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董茂宣

审判员  李保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