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执253号

江凯、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凯,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253号被执行人江凯,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执行人江某,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江凯、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江凯、江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刑初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红彬

审判员  邹 力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