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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213号

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213号

原告: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人行家属房,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750153516E。

法定代表人:蔡再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劲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