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213号
原告: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人行家属房,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750153516E。
法定代表人:蔡再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劲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