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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323号

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323号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作清(一般代理),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周某于2016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崧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