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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2919号

刘文玲与陈梦莹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玲,陈梦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91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玲,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陈梦莹,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玲与被执行人陈梦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9月8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文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9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席世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郑 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