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822号原告连付生,男,1963年7月3日生。被告闫保山,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付兰,女,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书刚,男,汉族。被告吴月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付生诉被告闫保山、李付兰、王书刚、吴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付生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私下和解。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付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文举
审 判 员 方光璞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江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