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201执24号

孙晓坤与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马尔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马尔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川3201执24号孙晓坤,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孙晓坤申请执行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案款6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发出本结案通知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