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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288号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运超、朱显菊、张艳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显菊,张艳妞,刘运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显菊被执行人张艳妞被执行人刘运超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运超、朱显菊、张艳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运超、朱显菊、张艳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运超、朱显菊、张艳妞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运超、朱显菊、张艳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运超、朱显菊、张艳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