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瀼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段永武,镇长。被执行人重庆汇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朱剑,董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瀼渡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重庆汇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万州区瀼渡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5325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