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财保194号

申请人徐伟东与被申请人张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伟东,张世有,张世有拖欠申请人徐伟东借款本息共计75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194号申请人徐伟东,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被申请人张世有,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老黑山镇。被申请人张世有拖欠申请人徐伟东借款本息共计750000元,到期未偿还,为保障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世有在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老黑山支行账户。申请人自愿用其与案外人韩君共同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一栋,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世有在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老黑山支行账户;二、查封申请人徐伟东与案外人韩君共同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一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长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