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7882号申请执行人李冰,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徐盛春,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0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盛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盛春支付人民币2,314.78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徐盛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盛春存款人民币2,364.78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徐 强
代理
审判员 彭 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