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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7882号

李冰与徐盛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冰,徐盛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7882号申请执行人李冰,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徐盛春,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0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盛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盛春支付人民币2,314.78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徐盛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盛春存款人民币2,364.78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徐 强

代理

审判员  彭 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